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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霞

陈霞 暂无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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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看详情>> (一)  相关人员职责 1、 分公司经理负责本规定在门店的贯彻执行,特别加强门店经理和销售人员的制度落实;对于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 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本规定在财务部门的贯彻执行,对收银台帐作好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制度落实;对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非财务人员报分公司经理发布处理处罚书;对于处理处罚无效的上报财务管理中心。 3、 门店收银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欠款销售一律不得开票,对销售款一律不得借支动用。 4、 台帐负责审核发票与解款额的一致性,发现欠款销售的汇报门店财务主管,门店财务主管(含帐务处理人员)呈报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与分公司总经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负责对欠款限期收回的监督工作。 5、 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不得干涉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执行的工作内容,分公司财务/门店财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不得指使财务人员违规操作,对于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违规指令,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6、 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必须配合财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作,排除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工作的干扰和不正当指令。
  • 查看详情>> (一)  管理规定 1、 门店一律不得欠款销售,必须收到全款后开具发票,进行提货,门店任何人员无权指示收银违规操作,实行欠款销售。注:欠款销售包括先发货后收款;收取部分货款即开票发货,送货到家后再收取余款。 2、 对于欠款销售,收银一律拒绝开票,必须保证当日开具发票与收到现金的一致性。 3、 门店可以预收定金,收银设立定金收取的登记簿,定金存入银行,并设“预收帐款/零售户”科目核算,余款收回后开具发票进行发货送货,冲销“预收帐款/零售户” 4、 门店除财务人员发放核定数额内的工资、奖金外,不得擅自动用销售款。 5、 总部需向门店领取现金的,必须有相关申请报告并以财务总监签字为准。 6、 门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销售款的,经手人必须填写“暂支单”,经门店经理和对口管理中心总监签字,并由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过2000元的,还需由总裁签字。
  • 查看详情>> 核算办法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计提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从这些规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且还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因为其第五十三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则是:“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上没有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要比财务的规定宽。 计提标准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具有较大的自由。与此相比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则很单一,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比例不同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事实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计提比例,因为它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 查看详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而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需要强调的是,税法所说的准备金是为了以后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根据谨慎性原则预作准备,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已实际发生在成本费用中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同。如属于某一纳税年度负担的租金、利息、保险费支出等,即使当年并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可以按发生数扣除;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以后纳税期间承担的待摊费用,即使已经支付,也不得在本期扣除。 允许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是税法给予的特殊优惠,但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这一点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有区别的。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坏账备抵法,除非从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看,发生坏账的情况很少,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尽量批准纳税人选择采取坏账备抵法,以免因坏账冲销方法的不同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这实际上与按照会计制度采取坏账备抵法时核算的结果是一样的,即实际发生坏账超过已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的坏账准备年终成为借方余额,在年终结账时,按应收账款的法定比例保持坏账准备必要的水平,增加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发生已核销坏账又收回的情况,会计上是增加坏账准备的贷方金额,年终可少提坏账准备金,实际上相当于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办法》还统一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例。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商品流通、旅游、饮食和运输企业依照年末应收账款的3‰~5‰提取坏账准备金;施工、房地产开发、一类旅行社和农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1%提取;邮电通信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3%~5%提取;金融保险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3‰提取;对外经济贸易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2%提取。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有的高达40%甚至100%.为避免企业之间因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不同而产生税负不公,《办法》将提取比例统一规定为5‰。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基数与现行会计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一是规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考虑到应收票据成为坏账的可能性很大);二是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上对其他应收款(除与职工往来账款外)也是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第三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冲击可能较大,因为上市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往来账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从道理上讲,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能否收回,完全是企业可以控制的,特别是占支配地位的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因此,对于关联企业利用往来账款调剂和转移利润,必须按独立企业原则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办法》界定了确认坏账的六个条件: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中逾期3年未收回即确认坏账的规定,是沿用以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虽然硬性规定时间判断坏账有过于武断的一面,然而为促使企业加速还款,暂时保留这一规定还是可取的,也具有可操作性。这六个条件是可以判断为坏账的必要条件,但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在确认坏账时仍必须按现行管理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查看详情>> 我公司对出差报销制定一个标准,即按不同地区定为宿费每人每天50、55、6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35、40元,宿费按发票报销多退少补,伙食补助现金支付。现税务局查帐,让补交伙食补助的个人所得税。请问企业应否交纳?有无这方面的文件? 答: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发[2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差旅费可按辽地税的文件规定采取包干办法,不实行报销制度。你公司住宿费采取报销制度,伙食费采取发放现金形式,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发放的现金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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